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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验丰富。如幸福河湖评价导则福建省地方标准获批发布,由福建省水利厅牵头,福建省幸福河湖促进会、莆田市水利局参与制定,成为全国首个出台幸福河湖评价导则的省级地方标准,将于2023年9月19日正式实施。
生态治理成效显著。如福建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带来水清业兴,以及木兰溪下游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压茬推进,加快建设等。
创新治理模式。如泉州晋江探索“中医疗法”治污水,“望闻问切”助污水变“清流”等。
总的来说,福建水利网在多个方面都有丰富的经验和突出的成绩,未来仍将持续在相关领域进行努力和探索。更多关于福建水利网的信息可以登录其官网查看,或查阅最新的新闻报道了解最新动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编制《福建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水利信息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省水利厅办公室是水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水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水利信息中心是水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和技术保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省水利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水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水利资金信息;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水利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流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水利行政许可审批;
水利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水利人事信息;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
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建水利信息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通过福建水利信息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水利信息;在省水利厅办公大楼一层大厅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水利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建水利信息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省水利厅办公大楼11层水利政府信息公开和网上行政审批受理窗口设置的公共查阅点及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的水利信息。
(一)省水利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省水利信息中心
通信地址:福州市东大路229号省水利水电大厦11层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水利信息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建水利信息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水利信息的方式或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水利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水利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福建水利信息网站上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水利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
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水利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你好,信息采集有三大步骤:第一,填写申请表;第二,修改申请表;第三;打印申请表。
更改的内容要在修改申请表中修改,修改后要记得再次提交申请表,更改后的内容才会生效。
我的已经办理成功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工作,规范水文管理,服务防灾减灾、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环境的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的派出机构在省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配合做好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发展,对水文为地方服务所需的运行、维护经费予以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从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和水资源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当地水文基础设施和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水文意识。
加强国内外水文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与台湾地区开展各种形式的水文人才、信息、技术和项目的广泛合作和交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水文工作。
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是开展水文工作的依据。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全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应当作为水文站网建设的依据,并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水文站网建设应当遵循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有效利用、避免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电力等有关部门以及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专用水文监测站点的,应当与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相衔接,并征求省水文机构意见,避免和减少重复建设。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将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及其安全设施的建设纳入工程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为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及其安全设施,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第十条 大中型水库和承担防洪任务的小型水库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内的,应当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报汛任务要求,在水文机构的指导下,承担水文监测和报汛任务。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文基础设施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的规定优先予以划拨。
现有水文测站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确权划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二条 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自验收之日起30日内,报省水文机构备案,并实现信息共享;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水文机构加快水文勘测基地、水文测站、实验室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水文机构应当完善水文水资源监测手段,加强监测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开展防汛抗旱、城市水文、生态水文、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等重点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水文监测设施的安全管理,提高水文公共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