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综合 > 正文内容

重大信息遮遮掩掩 基民知情权何以保障?

网络王子6个月前 (05-27)新闻综合25

证券时报记者 吴琦

近期,基金行业涉及人事变更、薪酬变更等传闻不断,各种猜测和传闻四起,其中明星基金经理的离职传闻更是沸沸扬扬。

自媒体时代,各种猜测、臆想更加剧了不实信息的传播,对基金从业者以及基金持有人造成较大困扰。而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对象,基金公司却大多数三缄其口,对于一些重大信息的披露也是遮遮掩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基金公司对一些重大信息的披露不充分,或导致不同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甚至会导致投资收益的损失。基金公司作为法律关系上的受托人,对所有委托人都负有信义义务,更应积极履行信义义务。与此同时,在减少、规避信息不对称上,基金公司、监管、基金持有人等多方面仍需长期努力。

基金公司被质疑信披不充分

5月,某基金公司旗下明星基金经理管理的产品陆续增聘基金经理,该明星基金经理的离职传闻沸沸扬扬。该基金公司对离职传闻并未直接回复,只是对外表示,后续安排以公告为准,其他非官方途径获取的信息勿轻信或任意揣测。

一些基金组合管理人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基金公司对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总是遮遮掩掩,诸如一些知名基金经理的变更信息常常在夜间或周末发布,很容易被忽略。

针对基金管理人对于重要人事变更信息披露遮遮掩掩的现象,天相投顾认为,可能有以下两种原因:一是出于稳定市场与投资者信心的目的,基金管理人担心若不对人事变动信息进行披露节奏与时间点的控制,可能会扩大信息对市场造成的波动,从而影响投资者的信心;二是出于公关策略与维护品牌形象的目的,基金管理人可能希望通过控制信息披露的节奏和方式,尽量减轻知名基金经理、高管在内的重大人事变更对管理人品牌形象与吸引力产生的负面影响。

“可能是出于减少舆论关注、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的考量。”曾任职于某头部律所、在资产管理法领域深耕的袁野律师指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1条第10项的规定,基金经理及基金公司高管的人事变动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基民权益,因此属于应当进行临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应在相关变动发生“两日内”进行披露。虽然该条并未规定一定要在工作日进行披露,但该办法第2条规定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具有“简明性”和“易得性”,刻意在深夜或周末进行相关披露可能会阻碍投资者方便、及时地获知相关信息,也因此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一些传闻已经沸沸扬扬,持续发酵,一些基金公司也始终未予正面回应。基金公司是出于什么目的?

对此,袁野认为,公募基金的投资人主要是普通基民,许多基金公司尤其是头部基金公司的用户数众多,基金公司的相关重大人事变动可能会影响公司内部治理,引发投资者大面积的担忧甚至恐慌,进而会影响市场稳定。因此,基金公司都非常重视自身声誉,在舆情处理上十分谨慎,往往不愿意对相关“传闻”进行正面回应,这是可以理解的,某种程度上也是维护投资人利益的表现。但是若相关“传闻”属于法定的信息披露范畴,基金公司就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披露和回应。

或致不同投资者间信息不对称

实际上,大多数个人投资者散布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很难直接接触到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一般只能通过官方媒体获知相关信息。因基金公司信披不充分,很多投资者并不能有效、及时获取这些信息。反观机构投资者或重要个人投资者,在获取基金重大信息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可以直接或通过销售渠道与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沟通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基金公司对一些重大信息的披露遮遮掩掩,导致信息未被广大持有人获悉,也会被认为信息披露不充分。

基金公司信披不充分导致不同投资者之间存在较多信息不对称。记者梳理数据发现,一些知名基金经理的管理规模在离职公告披露之前,总会出现一定程度赎回,这些赎回多被认为是提前获悉离职信息的投资者的操作。

针对此类现象,天相投顾认为,首先,当机构客户获得较个人投资者更多信息时,机构客户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投资决策,从而在市场上获得不公平的优势,这种情况对个人投资者来说并不公平,同时也会影响个人投资者的持有体验。此外,个人投资者可能因为缺乏足够的信息而无法做出合适的投资决策,进而导致投资收益的损失。

这类信息不对称是否对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呢?袁野指出,基金公司机构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在信息获取渠道上的不对称,可能会令自然人客户处在信息弱势地位,无法及时作出相应操作(如赎回基金),进而导致投资损失。这在法律上属于不公平对待投资者。基金公司在法律关系上属于信托法上的受托人,基金公司对所有委托人,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普通自然人投资者,都负有信义义务。

“基金公司应当避免给机构客户设置信息获取的特殊渠道,保证在信息披露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袁野表示,依据信托法、相关监管法规及许多司法和监管案例,基金公司负有的信义义务包括“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忠实义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也规定,基金公司在法定渠道以外的“自主信息披露”的前提是“公平对待投资者”。

如何减少信息不对称

资管行业是一个以人为核心的行业,核心竞争力是人才。因此重要人才的流失无疑对公司以及投研团队的影响较大。一位知名基金投顾对记者表示,筛选主动权益基金产品就是选基金经理,主动权益基金产品的收益主要由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决定。因此,一旦市场上有知名基金经理的离职传闻出现,怀着对基金投顾组合业绩负责的态度,其会果断地将相关产品从投顾组合或投顾组合池中进行剔除。

不过,据记者调查了解,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信息的获取主要还是官方渠道,大多数投资者对基金经理离职传闻这类信息知之甚少,仅小部分活跃投资者从各类社交平台上获悉一二。

如何减少此类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需要基金公司、监管、基金持有人乃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多方面的长期努力。”袁野表示,基金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现行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且自觉履行勤勉义务,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项,应秉持投资者利益至上的原则,尽可能地保证普通基民能够公平、及时地获取相关信息。立法、监管及司法部门则应当进一步推进相关立法,细化相关规定,对违法案例应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或作出判决。

“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可以通过举办投资者教育活动并加强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向投资者普及基金投资知识,提高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并宣传正确的投资理念,进而减少信息不对称对于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天相投顾认为,基金管理人也应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不应一味地追逐知名基金经理。”天相投顾指出,《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应引导基金管理人构建团队化、平台化、一体化的投研体系,提高投研人员占比,完善投研人员梯队培养计划,做好投研能力的积累与传承,扭转过度依赖明星基金经理的发展模式。因此,个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或咨询专业的投资机构。

袁野强调,基金持有人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则应当避免试图获得特殊对待,只在合法的公开渠道获取信息,否则可能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新高三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gs61.com/news/67354.html

分享给朋友:

“重大信息遮遮掩掩 基民知情权何以保障?”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