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目录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不能适用。
例如,甲出售乙一台电视机,双方约定由甲继续占有该电视机,则乙取得间接占有,此时即为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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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法条主旨
本条是对动产物权变动中占有改定的规定。
占有改定是指转让动产物权时,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由让与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
它是交付的一种特殊情形。
二、构成要件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2、让与人和受让人约定由让与人继续占有该动产。
其中,“约定”应该解释为物权性质的合意,即双方就动产继续由出让人占有达成合意;
3、让与人已经对物进行了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否则不能发生占有改定的适用。
三、法律效果
动产所有权移转且让与人由自主占有变为他主占有。
四、法条评析
在占有改定中,让与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须为该动产的直接占有人或间接占有人,如果占有人事先对该动产未取得任何形式的占有,则不能成立占有改定。
让与人与受让人仅约定由让与人继续占有标的物,或者达成单纯的无任何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协议的,不能成立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一种观念交付,是对动产物权交付要件的弱化,它的公示作用最弱,使得第三人无从察知物权的变动。
所以对于因信赖出让人直接占有动产这一事实,而与之交易的第三人需通过善意取得制度保护。
对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通说采用限缩解释的方法,认为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占有改定的适用范围有两个限制:(1)设立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时,若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质权未设立(法律依据是《物》【27】和《担解》【87】)
(2)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动产质权(无法律依据,系通说)
对于占有改定的预定问题,因为根据物权特定原则,须有一个特定的物才能产生占有改定的效果,所以预定能否产生占有改定的效果是尚需讨论的。
占有改定是拟制交付的一种。
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
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同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
这一过程虽不含有实际交付内容,但却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
按照法律规定,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
例如一方将某物卖给另一方之后,又约定租用该物。
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