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目录
一、公告背景和目的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支付给公务人员的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三、公务交通补贴的定义
公务交通补贴是指公务人员因公出差或日常公务出行所获得的交通费用补贴,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费用。
四、不征税的公务交通补贴范围
下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 公务人员因公出差的住宿费、交通费等支出;
2.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发放的,用于补偿公务人员因公出行支出的异地住房租金;
3. 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给残疾人的残疾人保障金;
五、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下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 超过规定标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
2. 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
3. 其他应税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
六、税务处理方式
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其中,属于免税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八、公告解释权
法律分析:公司向员工发放交通与通讯补贴交不交个税,从原理上讲,取决于这些补贴是如何使用的。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和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后须按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通讯补贴: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主观:交通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经省级地方税务局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讯费用可以扣除。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