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业务目录
并购业务是指兼并和收购方面的业务,是企业通过一定的交易方式取得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行为。并购的动机主要包括寻求企业的发展、扩张、获得充足廉价的生产原料和劳动力、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和提高企业知名度等。并购的基本类型包括横向并购、纵向并购等。
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通过并购贷款,企业可以扩大产品和市场,快速和有效加强研发力量,消化过剩生产能力,占有核心技术,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打造企业品牌战略。此外,并购贷款还能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加强银行业风险管理控制,提高我国银行业的杠杆比率,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全面准确的信息,可以咨询金融领域的专业人士。
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收购、合并或控股另一个公司来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和规模。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目的,可以将并购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横向并购:指在同一产业链中,两个或多个公司在同一环节进行合并或收购,以扩大市场份额或增强竞争力。
2.纵向并购:指两个或多个公司在同一产业链的不同环节进行合并或收购,以整合供应链、降低成本或增加市场份额。
3.本土并购:指同一国家或地区内的公司进行合并或收购。
4.跨国并购:指跨越国家边界进行的公司合并或收购,旨在拓展市场、获取技术或资源,并实现全球化发展。
5.横向多元并购:指在不同产业中的两个或多个公司进行合并或收购,以实现多元化经营或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
6.垂直多元并购:指在不同产业链中的公司进行合并或收购,以实现业务的垂直整合,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价值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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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指的是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
一般并购是指兼并和收购。
首先,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是指两个独立的法人兼并和被兼并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合二为一,被兼并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其财产和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于实施并购公司,实施兼并公司需要相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其次,收购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收购是收购者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目标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并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购者为公司时,体现为目标公司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1、横向并购
横向并购,指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公司之间的并购。
横向并购有利于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形成生产的进一步集中。
2、垂直并购
垂直并购指处于产业链上下游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公司之间的并购。
3、复合并购
复合并购,指同一行业横向并购与垂直型并购相结合的公司并购,或不同行业的公司之间的并购。
复合并购是公司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组合,有利于实现经营的多元化。
4、现金收购
现金收购,指以现金作为并购目标公司的支付方式。
5、换股收购
换股收购,指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换取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资产。
6、杠杆收购
杠杆收购,又称举债收购或融资收购,是指收购方以目标公司资产及未来收益作抵押进行融资或者通过其它方式大规模融资借款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
7、承担债务式兼并
承担债务式兼并,这是面临破产企业得以债务重组的一种兼并方式。
在被兼并企业资不抵债时,兼并企业并不需要用资金,而只是承担企业债务即可。
8、协议收购国家股和法人股
协议收购国家股和法人股,这是我国收购上市公司的主导方式。
9、并购重组“包装上市”
并购重组“包装上市”,即通过兼并收购、控股若干企业,并将这些企业重组,将其部分资产分离,组建一家资产优良公司上市。
10、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即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壳公司),然后增资配股方式筹集资金,再以反向兼并的方式注入收购企业自身的有关业务及资产,最终收购公司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
11、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自己或相关企业的优质资产注入该上市公司,以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