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评论|起诉醉驾人数大幅下降
□蒋璟璟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今年上半年办案数据,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罪17.1万人,同比下降38.7%,达到2021年以来同期最低;醉驾犯罪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从2022年的31.9%下降至15.6%。统一司法标准,检察机关对危险驾驶罪决定起诉14.3万人,同比下降12.2%;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近2万人。(澎湃新闻)
针对醉驾的刑事追责,近年来的大趋势概括起来,基本还是遵循着“轻轻重重”的思路。一方面,对于醉驾情节严重、危害巨大、后果恶劣的,依旧保持了重罚严惩态势。另一方面,对于醉驾情节轻微的、危害不大的,则采取了“轻缓化”乃至“非罪化”的处置策略。应该说,从结果看,这一变革卓有成效。在醉驾所造成的事故或伤亡并未明显增加的前提下,起诉醉驾人数大幅下降、醉驾犯罪案也大为减少,这实实在在节约了司法资源、压降了治理成本。
刑罚的底层逻辑,乃是惩戒和威慑,其是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一种实现路径。由此,也就有了“罪刑相适应”之原则,不能罚过其罪。那么以此量之,过去一段时间曾施行的“醉驾一律入刑”,显然有失偏颇。其忽略了对具体情节和实际后果的考量,以“血液酒精含量”等指标性判断替代实质性判断,这不可避免会造成刑事化的过度覆盖。而在去年年底“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则强化了对情节和危害的甄别义务,这大大推动了刑事追责的精细化、精准性。
事实上,关于醉驾的刑事政策,近年来一直进行着修正和优化。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就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浙江有关方面在《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则结合实际将特定情形排除出了“醉驾入刑”之外……
结合前期的实践试点,基于《刑法》等上位法的立法精神,2023年底“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最终统一了全国醉驾执法司法标准,构建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醉驾治理体系。减少对醉驾的起诉、定罪、量刑,必然有助于在个案中更充分贯彻宽严相济、落实公平正义,但需要注意的是,其或许也难免会被舆论解读为是“宽容醉驾”。澄清谬误、以正视听,既要强化宣传解释,但更重要的,还是要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对于行政惩罚手段必须用足用好,要让“醉驾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社会共识与行为自觉来之不易,对于“醉驾后果很严重”的预期,有效震慑了潜在犯罪。当下,如何在推进定罪精准化、刑罚轻缓化的基础上,确保震慑效应不衰减、确保公众预期不翻转,这需要执法部门前端多用力,以高频的执法落地,持续遏制某些人铤而走险“喝酒开车”的冲动。如此,才能实现法律善意与公共安全的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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