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地方立法起草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谢玲(今日热搜:#封面专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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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地方立法起草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谢玲(今日热搜:#封面专访#解读)


反家暴地方立法起草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谢玲

封面新闻见习记者 马嘉豪

反对家庭暴力,在中国,往往被“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理念消弭,不仅导致家暴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而且也容易外溢至社会,形成更大范围的伤害。如何从立法的角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行为?重庆市于近日做出了有益探索: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据介绍,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继2006年出台的《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后,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地方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又一次崭新的立法实践。

此次修订的《办法》共6章45条,明确列举了家暴行为除常见的殴打、冻饿、残害、侮辱、谩骂等以外,像限制正常社会交往、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采取网络手段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办法》还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包括求助、报案、起诉等。为进一步加强特殊人群的保护,《办法》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将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也纳入特殊保护范围,尤其是创新地提出了一系列举措。

此次《办法》修订的提出背景是什么?在实际司法场景中,家庭暴力受害者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未来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推进的方向是什么?封面新闻专访《办法》立法项目起草人、川渝两地妇女儿童维权专家、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谢玲。

《办法》立法项目起草人、川渝两地妇女儿童维权专家、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 谢玲

封面新闻:此次《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谢玲: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对家庭暴力预防、处置及受害人救助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有效契合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有必要废旧立新,出台新的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从现实情况来看,家庭暴力具有形式多、发现难、举证难等特征。通过地方立法,可以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的职责,强化预防和处置措施。重庆市反家庭暴力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提升用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促进反家庭暴力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封面新闻:针对日益变化的社会环境,《办法》是如何进行修订的?

谢玲:这次《办法》将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经济侵害行为列入家暴行为形式,就是主动适应外部社会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新的侵害形式的演变,对受害人展开更完善的权利保护。在实案中发现家暴受害人容易遭受哪些形式的侵害,判定问题的属性,地方性法规才能在机制设计层面做出及时调整。

封面新闻:《办法》中创新地提出了一系列措施,这些举措是如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

谢玲:《办法》创新之处包括提出“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处置首接单位负责制、细化出具告诫书等举措。

具体来说,“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也是在重庆市高院、市公安局、市妇联推动下,于全国率先实行的反家暴工作制度。《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时送达相关派出所、村(居)委会,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与救助服务的时效性,大幅缩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时间和签发时间,进一步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效率。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申请、发放、处置能够更加及时有效保护受暴者人身安全。

另一个家庭暴力处置首接单位负责制,是为了避免对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中相关部门、群团组织互相推诿、处理不及时等问题。《办法》明确规定了首接单位负责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进行受理、跟进和转介。受害人要求查处家庭暴力行为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推诿。并且细化了首接单位的具体工作内容。让受害人反映的问题和诉求尽量在首接责任单位得到直接解决或转介处理。

再一个是细化出具告诫书,突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告诫书主要是以书面形式对家暴者进行震慑、警示和教育、同时能够起到固定证据作用。家暴者如果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告诫书为进一步处置家庭暴力提供了依据。告诫制度是一种相对温和的干预措施,只有警示作用,对于所处理的轻微的家庭暴力发生场景,具有缓和冲突,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封面新闻:在实际司法场景中,家庭暴力受害者依旧面临着很多困境,法律如何去帮助这些受害者?

谢玲: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深远的社会制度性因素,其中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是基于不合理的传统社会性别制度。是以强凌弱、极度不平等家庭成员关系的体现。立法是从增权的角度对弱势的家暴受害人予以援助和保护。通过法律的介入,为受害人链接公共服务资源、社会支持网络,让他们感受到自己是有价值的,有权利表达自己所遭受的侵害,也有能力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好自己。

同时立法也是有温度的,既能够体现对于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支持受害人反抗暴力,也能够理解受害人的特殊处境,接纳其解决家庭暴力的行为选择,体现为整合能够防范和处置家庭暴力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真正需要的帮助,提升受害人拒绝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例如,《办法》规定了第三十二条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材料,有助于受害人了解如遇侵害可以收集的证据材料。

封面新闻:未来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推进的方向是什么?

谢玲:以问题为导向,是解决反家暴工作断点、堵点的基础。只有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才能把对策提实。

现有的立法对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与创新,但是任何立法都会有它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不能穷尽所有的家庭暴力形态,还需要在总结法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时代家暴演变的新形式、新趋势、新特点,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地方层面的法规制度,增加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减少家暴防治的“盲区”,才可能将家庭暴力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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