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含义和本质是什么?
含义: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
本质: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道德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以能动的方式来把握世界和引导、规范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
扩展资料
道德的功能:凡是人的活动都是为了获得某种幸福,区别在于幸福的种类和完满的程度不同。道德的活动既然是一种活动,当然也不能例外,它也是为了追求某种幸福。
人类的灵魂可以粗略地分成三个部分,即营养和繁殖的部分、感觉和欲望的部分、心灵和理性的部分。道德既然与实践和活动密切相关,所以它的目的就在于追求人类灵魂中感觉和欲望部分的幸福。
哲学的含义是什么
1、哲学的含义。
哲学,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是自然知识、社会知识、思维知识的概括和总结,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是社会意识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是以追求世界的本源、本质、共性或绝对、终极的形而上者为形式,以认识、改造世界的方法论为研究内容的科学。 同时,在著名的科技融合体模型中,哲学处于该模型的顶端,汇聚并指导了具体科学,与科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2、起源。
哲学,虽然并不完全像黑格尔所说的那样,是从希腊开始的,但希腊人的哲学成就的确无与伦比。希腊人把哲学称为“爱智慧之学”,赋予它循理论智、探究天地社会人间万象演变因由的任务。
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派哲学家被认为是西方最早的哲学家。不管他们认识世界的方式是否正确,但是其想法之所以有别于迷信的原因在于:这些哲学家是以理性辅佐证据的方式归纳出自然界的道理。苏格拉底、柏拉图与亚里斯多德奠定了哲学的讨论范畴,提出了有关形而上学,知识论与伦理学的问题,至今依然。某些现代哲学家认为,直到今日的哲学理论依旧只是在为这三人做注脚而已,仍离不开他们所提出的问题。换言之即使数千年后,依旧在试著回答这些人所提出的问题,这也代表着依然为这些问题或是这些问题所延伸的更多问题而感到困惑。
“哲”一词在中国起源很早,历史久远。如“孔门十哲”,“古圣先哲”等词,“哲”或“哲人”,专指那些善于思辨,学问精深者,即西方近似“哲学家”、“思想家”之谓。 一般认为中国哲学起源东周时期,以孔子的儒家、老子的道家、墨子的墨家及晚期的法家为代表,而实际上在之前的《易经》当中,已经开始讨论哲学问题。 在东方,哲学一词通常用来说明一个人对生活的某种看法(例如某人的“人生哲学”)和基本原则(例如价值观、思想、行为),而在学术上的哲学,则是对这些基本原则的理性根据的质疑、反思,并试图对这些基本原则进行理性的重建。
1874年,日本启蒙家西周,在《百一新论》中首先用汉文“哲学”来翻译philosophy一词,1896年前后康有为等将日本的译称介绍到中国,后渐渐通行。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随着新学的兴起,“哲学”一词开始在中国书报杂志中使用,并且很快取代了“玄学”、“形而上学”等不准确的名词,成为通用术语。“哲学”即使人聪慧之学。
3、哲学的根本问题。
哲学根本问题又称哲学的基本问题、哲学的最高问题,是指思维和存在、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恩格斯在1886年写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第一次对此作出了明确表述。它的提出,为区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对立的哲学体系、哲学派别以及对它们的客观评价提供了正确的标准。
社会意识形态对语言的影响
词汇术语和语义概念。
1、词汇术语。社会意识形态可以影响词汇的选择和使用,不同的社会群体和意识形态有特定的术语和词汇,用于描述特定的概念、价值观和观点。这些术语和词汇可以反映出社会意识形态的偏好和思想体系。
2、语义概念。社会意识形态可以影响语言中词汇的含义和概念的表达,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可能赋予相同的词汇不同的含义,或者将不同的概念与特定的词汇联系起来。这可以导致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在理解和交流上的差异。
文化的含义是什么
文化
什么是文化
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随着民族的产生和发展,文化具有民族性。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文化,每一种文化都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社会物质生产发展的连续性,决定文化的发展也具有连续性和历史继承性。
泛指文字能力和一般知识:学习文化|文化水平。
文化的概念.
定义:文化的定义很多,许多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都下过定义,曾作过统计:自1871——1951年80年里,关于文化的定义有164条之多,人类学的鼻祖泰勒是现代第一个界定文化的学者,
他认为:文化是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其它作为社会一分子所习得的任何才能与习惯,是人类为使自己适应其环境和改善其生活方式的努力的总成绩.
此意义是否合理:W.H.Kelley对它提出了以下的批评:
(1)定义的方式有毛病,这种方式永远不能将概念所包含的全部内容都罗列出来,"其他"虽可概括未罗列出的东西,但如果没有别罗列出来,就容易被人忽略.
例:定义中没有列出"语言",而语言是文化中重要的部分.
(2)整体一词不合适,文化的组成部分之间是有矛盾的,强调整体就只突出了和谐.
(3)人类创造出的文化,不一定是为了改善生活,也有破坏的一面,例:核武器.
这种批评是否合适
(1)如果把语言包括进去,该定义己列出了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2)整体一词并不排除矛盾,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总体.
(3)人类创造的文化是有破坏的一面,但不要初衷,是意愿与实际的偏差,文化的创造本来是为了适应和改善生活,但结果相反,因此,张凡月先生认为,如果加上语言,此概念是可以的.
美国社会学家David popenoe 则从抽象的定义角度对文化作了如下的定义:一是一个群体或社会就共同具有的价值观和意义体系,它包括这些价值观和意义在物质形态上的具体化,人们通过观查和接受其他成员的教育万而学到其所在社会的文化.此定义的前两句概括了泰勒的第一句,文化对于人类来说,就象是本能对于动物一样,都是行为的指南.
Robin FOX更进一步指出:文化和本能的性质相通:
(1)二者都为某一种族成没员所共有.
(2) 大部分文化行为也象本能一样,是潜意识的,不必通过思考而才学到.将它的刺激就能引起特定的反应.
因为:个人在生长过程中,经常在不知不觉间将社会现存的生活方式及习惯保存入脑,形成文化密码,由于这些离子的作用人就可以不经过大脑而得出种种行动,这一点上,与动物受到体能的支配一样.
(3)后天学习而得.
二,文化的构成及社会化.
1,文化的构成.
DAvid总结文化的要素主要为3个:
符号,定义和价值观,这些是用于解释现实和确定好与坏,正确与错误的标准:包括语言和符号.
(2) 规范准则:对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人们应该怎样思想,感觉和行动作出的解释,包括习俗,道德,宗教和法律.
(3) 物质文化——实际的和艺术的人造物体,它反映了非物质文化的意义,包括:机器,工具,衣服,房屋等等.
2,文化的演化.(先讨论)
(1) 文化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
文化的发展使人类能根据它的有利条件来改变环境,以及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来适应改变了的环境条件,在产生文化以前,人类只能通过生物进化来适应环境的变化,文化使人的适应过程加快了许多.
例:当一种猎物灭绝后,猎手猎另一种动物的战术又会产生.
(2) 文化促进了人体生物进化.
例:人脑越来越发达,人手越来越灵活.
(3)文化本身成为人类环境中的一种力量,它无论是范围上,影响上都变得和环境一样重要,而且自己也处于动态进化过程中.
在游牧——定居——小城镇——城市——国家——全球化经济这一发展历史中,文化贯穿其中:衣服,房屋,工具,商品,技术.
第二节 符号与语言
一,符号.文化的存在依赖了人们创造和运用符号的能力.
1,什么是符号 指能有意义地表达某种事物的任何东西.
例:字,数字,一把斧头和镰刀
2,符号的功能
(1)传递和保存复杂的信息.
(2) 借助符号人类可以创造文化和学习文化.
(3)帮助我们理解抽象概念.
如:上帝,正义,爱国主义.
社会学与其他人文科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狭义的文化专指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
词源 “文化”一词在西方来源于拉丁文cultura,原义是指农耕及对植物的培育。自15世纪以后,逐渐引申使用,把对人的品德和能力的培养也称之为文化。在中国的古籍中,“文”既指文字、文章、文采,又指礼乐制度、法律条文等。“化”是“教化”、“教行”的意思。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文化”是指以礼乐制度教化百姓。汉代刘向在《说苑》中说:“凡武之兴,谓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此处“文化”一词与“武功”相对,含教化之意。南齐王融在《曲水诗序》中说:“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其“文化”一词也为文治教化之意。文化一词的中西两个来源,殊途同归,今人都用来指称人类社会的精神现象,抑或泛指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非物质产品的总和。历史学、人类学和社会学通常在广义上使用文化概念。
文化概念的界定 文化一词尚无统一的定义。在近代,给文化一词下明确定义的,首推英国人类学家E.B.泰勒。他于1871年出版了《原始文化》一书。他指出:“据人种志学的观点来看,文化或文明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伦理道德、法律、风俗和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通过学习而获得的任何其它能力和习惯。”
英国人类学家B.K.马林诺夫斯基发展了泰勒的文化定义,于20世纪30年代著《文化论》一书,认为“文化是指那一群传统的器物,货品,技术,思想,习惯及价值而言的,这概念包容着及调节着一切社会科学。我们亦将见.社会组织除非视作文化的一部分,实是无法了解的。”他还进一步把文化分为物质的和精神的,即所谓“已改造的环境和已变更的人类有机体”两种主要成分。
用结构功能的观点来研究文化是英国人类学的一个传统。英国人类学家A.R.拉德克利夫—布朗认为,文化是一定的社会群体或社会阶级与他人的接触交往中习得的思想、感觉和活动的方式。文化是人们在相互交往中获得知识、技能、体验、观念、信仰和情操的过程。他强调,文化只有在社会结构发挥功能时才能显现出来,如果离开社会结构体系就观察不到文化。例如,父与子、买者与卖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只有在他们交往时才能显示出一定的文化。法国人类学家C.列维—斯特劳斯从行为规范和模式的角度给文化下定义。他提出:“文化是一组行为模式,在一定时期流行于一群人之中,……并易于与其它人群之行为模式相区别,且显示出清楚的不连续性”。英国人类学家R.弗思认为,文化就是社会。社会是什么,文化就是什么。他在1951年出版的《社会组织要素》一书中指出,如果认为社会是由一群具有特定生活方式的人组成的,那么文化就是生活方式。美国文化人类学家A.L.克罗伯和K.科拉克洪在1952年发表的《文化:一个概念定义的考评》中,分析考察了100多种文化定义,然后他们对文化下了一个综合定义:“文化存在于各种内隐的和外显的模式之中,借助符号的运用得以学习与传播,并构成人类群体的特殊成就,这些成就包括他们制造物品的各种具体式样,文化的基本要素是传统(通过历史衍生和由选择得到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其中尤以价值观最为重要。”克罗伯和科拉克洪的文化定义为现代西方许多学者所接受。
上述各种文化定义,互有长短,反映了近现代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和社会心理学家对文化认识的历史过程。
文化的要素 主要包括:①精神要素,即精神文化。它主要指哲学和其他具体科学、宗教、艺术、伦理道德以及价值观念等,其中尤以价值观念最为重要,是精神文化的核心。精神文化是文化要素中最有活力的部分,是人类创造活动的动力。没有精神文化,人类便无法与动物相区别。价值观念是一个社会的成员评价行为和事物以及从各种可能的目标中选择合意目标的标准。这个标准存在于人的内心,并通过态度和行为表现出来、它决定人们赞赏什么,追求什么.选择什么样的生活目标和生活方式。同时价值观念还体现在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和非物质产品之中。产品的种类、用途和式样,无不反映着创造者的价值观念。
②语言和符号。两者具有相同的性质即表意性,在人类的交往活动中,二者都起着沟通的作用。语言和符号还是文化积淀和贮存的手段。人类只有借助语言和符号才能沟通,只有沟通和互动才能创造文化。而文化的各个方面也只有通过语言和符号才能反映和传授。能够使用语言和符号从事生产和社会活动,创造出丰富多彩的文化,是人类特有的属性。
③规范体系。规范是人们行为的准则,有约定俗成的如风俗等,也有明文规定的如法律条文、群体组织的规章制度等。各种规范之间互相联系,互相渗透,互为补充,共同调整着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规定了人们活动的方向、方法和式样.规定语言和符号使用的对象和方法。规范是人类为了满足需要而设立或自然形成的,是价值观念的具体化。规范体系具有外显性,了解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文化,往往是先从认识规范开始的。
④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社会关系是上述各文化要素产生的基础。生产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又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既是文化的一部分,又是创造文化的基础。社会关系的确定,要有组织保障。社会组织是实现社会关系的实体。一个社会要建立诸多社会组织来保证各种社会关系的实现和运行。家庭、工厂、公司、学校、教会、政府、军队等都是保证各种社会关系运行的实体。社会组织包括目标、规章、一定数量的成员和相应物质设备在内,既包括物质因素又包括精神因素。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紧密相联,成为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⑤物质产品。经过人类改造的自然环境和由人创造出来的一切物品,如工具、器皿、服饰、建筑物、水坝、公园等,都是文化的有形部分。在它们上面凝聚着人的观念、需求和能力。
文化的一般特征 主要有:①文化是由人类进化过程中衍生出来或创造出来的。自然存在物不是文化,只有经过人类有意无意加工制作出来的东西才是文化。例如,吐痰不是文化,吐痰入盂才是文化;水不是文化,水库才是文化;石头不是文化,石器才是文化等。
②文化是后天习得的。文化不是先天的遗传本能,而是后天习得的经验和知识。例如,男男女女不是文化,“男女授受不亲”或男女恋爱才是文化;前者是遗传的,后者是习得的。文化的一切方面,从语言、习惯、风俗、道德一直到科学知识、技术等都是后天学习得到的。
③文化是共有的。文化是人类共同创造的社会性产物,它必须为一个社会或群体的全体成员共同接受和遵循,才能成为文化。纯属个人私有的东西.如个人的怪癖等,不为社会成员所理解和接受,则不是文化。
④文化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动态过程。文化既是一定社会、一定时代的产物,是一份社会遗产,又是一个连续不断的积累过程。每一代人都出生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之中,并且自然地从上一代人那里继承了传统文化。同时,每一代人都根据自己的经验和需要对传统文化加以改造,在传统文化中注入新的内容,抛弃那些过时的不合需要的部分。
⑤文化具有民族性和特定的阶级性。一般文化是从抽象意义上讲的.现实社会只有具体的文化,如古希腊文化、罗马文化、中国古代文化、中国现代文化等。具体文化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其中最主要的是受自然环境和人们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如有石头,才有石器文化;有茶树,才有饮茶文化;有客厅和闲暇时间、才会有欧洲贵族的沙龙文化。文化具有时代性、地区性、民族性和阶级性。自从民族形成以后,文化往往是以民族的形式出现的。一个民族使用共同的语言,遵守共同的风俗习惯,养成共同的心理素质和性格,此即民族文化的表现。在分裂为阶级的社会中,由于各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不同,社会地位不同.因而他们的价值观、信仰、习惯和生活方式也不同,出现了各阶级之间的文化差异。
文化是由各种元素组成的一个复杂的体系。这个体系中的各部分在功能上互相依存,在结构上互相连结,共同发挥社会整合和社会导向的功能。然而特定的文化有时也成为社会变迁和人类自身发展的阻力。
道德究竟是什么
长期以来,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被看作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一个基本立场和观点,它也被看作是以马克思主义观点研究伦理学的一个基本方法。我们的哲学教科书明确指出“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我们的伦理学教科书看起来似乎较哲学更重视道德的特殊性,在给道德下定义时把道德规定为“是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一类社会现象。”但在论述道德的本质时仍然认为“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受着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制约。”[1](P7、46)其实质实际上还是把道德的本质看作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既然道德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又是属于社会的第二性的思想关系和社会上层建筑,是为一定阶级的经济、政治制度服务的,那它必然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我们研究伦理学的方法也始终是怀抱一种强烈的意识形态意识,不是把伦理学看作是一种科学和学术,而是看作一种教化的工具,不是去解释、反思、创造,而是不遗余力的论证、维护主流价值观念,而不管这种主流价值观念是不是完全符合已经变化了的民众生活实践,并通过社会教化把它灌输给民众,似乎这就是伦理学的基本使命,唯有如此,社会的道德才能进步。 可喜的是,我国哲学界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对意识形态理论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些理论成果促使我们专门从事伦理学研究的同志重新反思道德究竟是不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道德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还是具有社会意识形态的功能?通过这一问题的追问,我们又回到了伦理学的元问题:或者说道德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是伦理学学术进步的首要问题,而且对于中国当代伦理学实现视域、方法和体系方面的突破,使伦理学研究更具科学的解释力,更加贴近民众生活,更加有效地指导社会生活实践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 基于行文的需要,我们的讨论不能不先引述一下哲学界对于意识形态问题研究取得的相关成果,因为这是我们本论题讨论的理论前提。 研究的观点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是现代意识形态理论的奠基人。“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概念,它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是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它带有思想上层建筑的性质。有学者指出,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意识形态本质上是编造幻想、掩蔽现实关系的精神力量,是对社会现实的颠倒的、神秘的反映。当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偶尔也以描述性口吻谈到意识形态,但从他们思想的整个背景上来看,他们始终是把意识形态当作否定性概念来对待的。意识形态的内容是虚假的,与科学相对立;意识形态的功能是保守的,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马克思主义文献中的意识形态概念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它逐步被用做中性的概念,到了列宁,肯定意识形态是科学,主张意识形态是真理并具有进步的作用并进一步肯定了它的积极的政治功能。论者还指出,意识形态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和掩蔽性的特点。马克思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并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意识形态与现实的关系不是一种真实的、相契合的关系,而是一种不真实的、掩蔽的关系。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完整的理论形式,以维护它所支持的统治阶级的统治。[2](P129-135)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思想体系。具体一些说,意识形态是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是一定社会或阶级、集团基于自身根本利益对现存社会关系自觉反映而形成的理论体系,它是该阶级和社会集团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社会理想的思想理论依据。政治和政治意识是一般意识形态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3](P9-17) 关于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论者指出,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首先是提供政治“合法性”的依据,因此意识形态的首要本质特征是它的政治性。其次,它是能够成为凝聚和引导一定社会或群体的“社会水泥”和思想旗帜。意识形态所具有的社会“水泥”作用,使它成为广义的社会控制系统或社会管理系统。从社会的宏观作用来说,意识形态在排除干扰、稳定人心、统一行动方面可以显示特殊的社会功能。三是在广泛的社会活动中起着价值导向作用,进而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意识形态是社会的一种价值体系,它成为社会生活的评价标准,指出了社会活动的价值目标。因此,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社会功能,便是为一定的社会或某个政治共同体成员规定其社会活动的价值导向。[3](P22-38) 复有学者指出,意识形态是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的理论信念体系,这种理论信念体系以逻辑的方式,通过一系列价值符号的特定结合,来论证某种政治运动、政治体制或现存秩序的合法性,以及某种特定的理想目标的合理性,并规定了一个国家、民族与社会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以此作为广大民众的政治共识的基础。意识形态不同于哲学和学术理论之处在于,后两者仅仅关注于求智与理解,而并不对人们的行动有所规定和要求。而意识形态则通过一组有机组成的概念范畴,建立起一套以行动理论为支撑的政治信仰与信念。人类的意识形态可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为现存秩序的合理性进行辩解的“统治型意识形态”或“国家意识形态”,另一种则是以批判现存秩序与政治经济制度安排,鼓动重建更为合理的新秩序,并动员进行根本性社会变革的“革命性意识形态”或“运动性意识形态”。[4] 关于意识形态在现代社会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有学者指出,随着现代化的进程,技术方面的障碍已经逐渐被克服,经济协作远远超出自然经济的范畴,而政治和法律技术方面也日趋精致化,这意味着社会秩序的实现对意识形态的依赖大为削弱,法律政治已经成为社会整合最基本的手段,意识形态就不免走向终结。在现代社会中,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特征的知识和信仰系统,随着其功能在现代社会中的逐渐丧失,它业已失去了其原来的不可替代性。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业已粉碎了意识形态所编织的“一元”神话,对个体自由权利的优先选择使其丧失了存在的土壤,科学的发展也使人们认识到所谓的“终极真理”的乌托邦性质,于是一个由国家权力支持并为国家服务的意识形态在现代社会中确已趋向终结。认识到这一点,对目前中国尤其有不可忽视的巨大意义。中国的社会转型从根本上说,乃是社会整合模式的整体性革命。如果我们坚定不移地推动这种转型,意识形态的弱化就具有不可逆转的历史必然性,而制度创新就具有更加紧迫的战略意义,这一过程也必然意味着政治民主和法制社会的到来。[5] 二 道德的本质也即是它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特征,道德究竟是不是社会意识形态?还是说道德在阶级社会中主要发挥了社会意识形态即思想的上层建筑的作用?笔者认为这两个问题是有区别的。如果说道德在阶级社会中,由于阶级的对立,使掌握经济政治权力的统治阶级主要把道德当作社会意识形态和思想的上层建筑,从而用来作为实现其思想控制和政治统治的手段,那么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一种阶级社会中特殊存在的社会现象,道德在阶级社会中的特殊社会功能能不能就被看作是道德的本质属性?这则是需要商榷的。如果我们承认上述研究中提出的在马恩的思想里,社会意识形态主要是一个否定性的概念,是用来批判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对人民的思想奴役,“虚假的意识”的概念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精髓,那么,我们长期以来把马恩所要批判的阶级社会的特殊现象当作道德的普遍社会本质,那就大错特错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主要是一种社会结构的分析性概念,是说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属于经济基础一上层建筑这个基本结构的思想的上层建筑或社会意识形态,这当然不能理解为对道德是什么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的回答,而只是指出了道德在社会结构中处于社会意识形态的地位。另外,意识形态也是一个历史分析性的概念,它是从对人类特定历史时期即阶级社会的现实状况的分析中所得出的一个范畴。它对于整个人类历史是否具有永恒的、普遍的方法论意义是值得置疑的。据此,我们认为:道德在阶级社会中处于社会结构的思想的上层建筑的地位,发挥着社会意识形态的功能,道德的本质不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显然,在原始社会还没有阶级分化的时期,不存在统治阶级,也就自然不存在为统治阶级经济政治利益服务的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道德,而道德在原始社会代表着全氏族(即全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因而是全人类的共同道德。那么,社会发展到今天,阶级作为整体已经消灭,全球逐步实现经济政治一体化,在这样一个时代,道德的社会本质是不是还仍然是社会意识形态?这显然也是难以解释的。此外,道德不仅仅是社会意识形态还因为人类的生活实践不仅仅是社会生活,还有人类的个体生活,集团生活如职业生活,因此即使想把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价值体系强加给道德主体,这种意识形态的社会意识也是难以指导民众的某些个体生活和集团生活的。如集体主义如何指导人的婚姻家庭甚或爱情精神生活?又如何保证对社会整体的忠诚与对职业集团的忠诚之间的一致?如果硬要把这种集体主义泛化到一切领域,那么可能就会是两种情况,一是会造成这种社会价值体系与个体生活、集团生活的紧张,甚至形成一种社会的思想专制和霸权。要么就是这种社会价值体系实际上不能真正得到落实而变成某种“虚假的意识”。因此作为社会的意识形态是不能穷尽丰富的人类生活实践的。我们不能把意识形态当作剪裁丰富社会生活的惟一尺度。一切从意识形态出发,把丰富变化的社会生活都拉到意识形态面前加以审判,以此判定是非、决定取舍,这必然走向教条主义。这里除了涉及“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个基础理论问题之外,还应该认识到,意识形态只是提供基本的思想信仰、基本的价值导向、基本的社会规范,不能把社会生活的全部丰富内容都意识形态化。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法律规范的形成和完善,作为意识形态的道德已不可能再发挥过去那样的作用。因此道德不能仅仅被看作是一种意识形态。 那么,马恩是如何理解道德的本质问题呢?马克思说:“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思想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世界的艺术的、宗教的、实践精神的掌握。”[6]学者们根据马克思的这段话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挖掘,认为马克思的道德本质论实际上就是认为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的掌握世界的方式。这种关于道德本质的观点也为我国伦理学界的学者所接受,甚至也为我们的主流伦理学所接受,但仅把它看作是道德的特殊本质,而把社会意识形态看作是道德的一般社会本质,把规范的调节社会关系看作是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特点和本质。但在我们看来,说一个事物的本质就是它的根本属性或者说是它区别于别的事物的根本属性这恰恰就是它的特殊本质,即特殊本质才是它的本质。关键还在于如何理解和解释这种特殊本质?如果从宏观总体上仍然把道德主要看作是社会意识形态,仅把实践精神的掌握世界理解为道德的次要的从属属性,这样势必会影响对道德特殊性的认识,从而导致伦理学理论的贫乏。国内也有学者认为,道德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同时是一种人类文化现象。“马克思用以分析道德异质的哲学前提是历史唯物论及由其演绎出来的阶级的革命学说,它的根本出发点是把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的、甚至是阶级的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但是,人类的道德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同时也是一种人类文化现象,一种人性化的价值观念或价值精神。这也就是说,除了其阶级性特征之外,道德也还具有其文化价值和人性理想化追求的特征,具有作为社会整体生活秩序的公共规范性普遍道义约束力。因此,除了与社会生活密切关联(这种关联赋予了道德伦理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政治属性)之外,道德总是同时与特定的文化传统、社会生活秩序以及个体的人格理想相关联,并由此构成人类道德现象复杂多样的特征。”[7](P30) 在我们看来,所谓实践精神的掌握世界实际上也就是价值的掌握世界的方式,人们或主体对外部世界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一种纯粹认识的和价值实践的两种关系,道德主要就是后者。在我们看来,道德是主体基于自身人性完善和社会关系完善的需要而在人类现实生活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文化价值观念、规范及其实践活动。基于对道德本质的这种理解,我们认为道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文化性。这是说道德本质上是人类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文化创造,它主要体现为一种观念文化或精神文化,但可以通过制度文化和人类实践加以确证和体现。道德在阶级社会中主要发挥了社会意识形态的作用与功能,这只是道德文化发展的一种特殊历史现象。第二,价值性。道德是人类实践精神的即价值的掌握世界的方式,道德意识本质上是一种价值意识、价值观念和价值精神,一般价值意识在道德领域体现为主体的观念、行为对他人、社会的有利或有害的善恶意识,因此,道德是以善恶作为评价观念与实践的标准的,善与恶的矛盾是道德领域的特殊矛盾。第三,应然性。道德不仅是一种文化现象、文化创造,是一种善恶价值观念,而且也是一种应该和正当的规范意识和行动指令,它不仅是思想观念也是行为准则。应然性、正当性是道德的重要特征,它是道德的理想性和导向性的体现,也是道德的实践性的先导和前提。第四,实践性。道德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或社会意识形态,它作为一种人类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文化价值观念和规范,必然源于实践,离不开实践并要指导实践,它是实践精神这就意味着,它是寓于实践中的精神,精神指导下的实践,精神与实践的密不可分、二位一体,知行统一甚至是知行合一,鲜明的实践性是道德的重要特点。总之道德就是这样一种具有文化性、价值性、应然性、实践性的社会文化现象。 把道德主要理解为一种文化价值现象而不是社会意识形态,这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道德既然是一种文化现象和文化创造,那么其创造主体就是人类全体而不是某些圣人“治礼作乐”并用以教化百姓,也不是某些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言人为君建言,为民立法。道德来源于民众鲜活的生活实践中,道德的形成,不是自上而下的单纯论证和教化,而是民众在实践中通过互动、协商、契约、履行而逐步形成的。离开了民众的生活实践,道德将会成为无源之水,将会枯竭和衰亡,一种道德如果已经和民众的生活实践没有关联,那必将成为一种伪善。道德作为人类生活中的一种价值观念和善恶意识,其评价的标准仍然是它能否代表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是否代表社会文化的前进方向,而不是简单的以社会和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制度为尺度。道德的应然和正当,其价值根据也只能是人性的自我完善和社会关系完善,而不单纯是一定统治阶级的利益,当然有时这种社会进步趋势与某些先进阶级和政党的利益和目标会相一致,但我们在思维上必须把这当作两回事,因为毕竟也有不一致的时候,甚至实际上不一致,但却被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说成是一致的,从而导致了社会伪善并阻碍社会和道德的进步。道德区别于其他精神文化的特点就在于它具有鲜明的实践性。这要求我们的道德建设、伦理学研究一定要贴近民众、贴近生活、贴近实践。改革开放已经二十多年了,我国社会也已经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多元的利益主体使人们的道德和精神生活也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民众的道德生活状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我们的道德理论却还一直固守一种意识形态化的立场,向民众教化一种未能与时俱进的主流价值观念。这不仅阻碍了伦理学的学术进步,而且实际上也削弱或者说未能发挥道德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因此,当代中国伦理学研究要实现突破性进展、要改变视域和方法,进行理论创新,都必须首先从搞清这个元问题开始。 道德既然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那么为什么在阶级社会甚至直到今天仍然被当作社会意识形态或者说主要发挥着社会意识形态的功能?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因为我们把多元的道德主体变成了一元的道德主体。作为一种主体创造的社会文化现象,道德的主体本来应该是多元的,因为现实生活中的主体存在着利益、地位、民族、社群等的多元性,因而作为基于此之上的道德文化创造主体必然是多元的,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在阶级社会中,在经济与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在思想文化上也必然占统治地位,因此,统治阶级及其思想代言人就把自己凌驾于社会之上,似乎觉得自己是唯一的道德创造主体并人为地把自己阶级的道德观念当作社会意识形态强加给整个社会民众,并把本阶级利益的自觉表达的道德观点当作是科学真理加以宣扬,因此使道德在阶级社会中主要发挥着社会意识形态的功能和作用。它究竟是一种“虚假的意识”,还是科学的真理,这是不容人们反思和讨论的。二是道德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若干特点如价值性、应然性、实践性与社会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有着某种内在的契合性,因而也具备其自身被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发挥功能的内在条件。意识形态一方面具有为维护、加强或改变某一社会制度服务的政治功能,另一方面它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与科学这种社会意识形式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意识形态具有强烈的实践性、价值性、应然性。科学只描述事实,解释现象,发现规律,而意识形态并不是纯粹认识,而具有强烈的意向性即它总是指向现实的,创建一种道德思想体系并向全社会宣教,就是为了在实践中贯彻并维护本阶级的经济政治利益。为达此目的,社会意识形态就要为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提出定向的价值体系,提供人类活动的价值框架(规范),也提供人类追求的价值理想(信仰)并把符合本阶级需要的价值观念和规范当作应该的、正当的加以维护、倡导和教化并使之实现对人的行为的社会控制。这样,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就自觉地把道德这种具有价值性、应然性、实践性的文化观念与规范作为其社会的意识形态和实现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 三 那么,伦理学究竟是不是一门真正的科学?或者仅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思想体系的自觉而系统的表达?真正的哲学、科学的伦理学的思维方法是什么?而一种意识形态的立场和方法是怎样的?这些问题的正确解决必将促进中国当代伦理学实现一次根本性的突破和转型。 科学和意识形态是不同的,科学只回答“是什么”,而不回答“应该怎样”的问题,“应如何”应以“是什么”为前提,意识形态必须以科学真理为前提。如果一定的意识形态与一定的科学真理相一致,那它也可能成为一种真理,能够代表社会前进的正确方向,但一定的意识形态如果已脱离了现实社会的客观情况并与社会发展的规律相背离,变成对自身阶级利益的纯粹维护,那它就有可能成为一种“虚伪的意识”而与社会文化前进的方向相背离。因此,我们所要强调的是,一种先进的社会意识形态必须以科学真理为基础。人们对于善恶、美丑的识别和判断,必须以真为前提,从真出发才能进一步引出善和美。虚假的东西有时也可能给人以善和美的假象,但终究不会长久。我们过去作为意识形态所提倡的某些理论、某些道德,往往单纯从政治功利出发,为政治(不管对错)辩护,这就失去了它的科学基础和真实性,从而也就失去了正确的价值导向功能。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运用行政的力量强行推行一种意识形态或道德观念,常常会产生与推行者意愿相反的消极后果,如我们主流道德价值观念的教化,其对民众的效果究竟如何大家都是清楚的,这正好证明了凡是脱离生活实际的道德必然为民众所抛弃。正因为道德长期被当作社会意识形态,还因为伦理学不仅是一门事实科学更是一门价值科学,因此,长期以来我们混同了伦理学研究的真正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与意识形态立场和方法的区别,我们鲜有真正的伦理学者而多有道德的意识形态理论工作者。我们的伦理学工作者不是把自己当作学者,而是把自己当作一种意识形态理论的辩护者和传教士。我们的理论思维的视角只是盯着上面的需要而不是面对客观的社会现实和民众的需要,我们的理论体系也只能是对与现行经济政治体制相一致的主流价值观念与规范体系的系统论证和辩护,即使这种经济政治体制内部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生活更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仍然固守传统的观念认为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而不能与时俱进更难以革故鼎新,导致了我们的道德理论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道德理论变成了干巴巴的教条,因而难以发挥道德应有的社会作用。 那么,伦理学的真正科学的方法是什么?意识形态的立场和方法是什么?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科学的伦理学思维要求首先以纯粹的认识态度去描述诠释客观存在的道德文化现象,这其中不能介入我们作为认识主体的情感、价值立场等主观性因素,否则就难以获得真理性认识。而意识形态的思维方式先预设并承认一定的意识形态观点的正确性从而去做论证的工作,或者为一种社会需要去为人们的行为建构价值目标和行为规范。总之两种思维的根本差别是对现实生活采取一种纯粹客观的认识态度还是主体事先就有价值立场和观点的预设。我们认为科学的伦理学的方法是诠释、反思、创新,而意识形态的立场和方法主要是论证、维护、教化。诠释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它首先是面对客观对象的,并以理性的态度对对象进行科学的描述、分析、诠释。不可否认,伦理学不仅是一门事实科学而且也是价值科学,因此它不仅要诠释事实而且要建构价值规范体系,但这种价值建构必须以客观规律和真理为前提,否则建构起来的价值规范体系必然是一种既脱离了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又不符合大多数人利益需求的伪善。相反,意识形态的立场和方法则是力求对既存的意识形态价值体系进行合理化、应然性、正当性的论证。反思是哲学伦理学的主要方法。反思就是要对社会的价值体系不断地换方向、换角度、换位置进行再审视、再认识、再思考。真正的伦理学研究就是从对人们习以为常的观念和信念进行反思开始的。伦理学反思不是欣赏性的,而是批判性的,其目的是要发现问题。因此,反思的过程同时也就是批判的过程。而意识形态的立场和方法则立足于维护既有的价值体系,这是如前所述的“统治型意识形态”或“国家意识形态”的根本特点。虽然“革命型意识形态”或“运动型意识形态”也有着强烈的批判功能,但这种批判功能主要是一种利益批判而不是一种科学的理性的批判,当然进步阶级的意识形态的批判功能则可能是理性批判和利益批判的统一。伦理学的理性批判不是要全盘否定,而是为了创新,为了超越,为了重新构建新的理论价值体系。[8](P7-8)这正是真正科学的伦理学的生命力所在。而意识形态的立场和方法则是立足于对既有价值体系的教化。 中国当代伦理学要实现自身革命性的突破和进步,必须淡化其固有的意识形态立场和方法,而强化其科学态度和方法。没有这一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的变革,伦理学理论就会继续落后于社会现实,也永远难以使其获得真正的科学形态。论证而不诠释,维护而不是反思批判,教化而不是创新这就是我国主流伦理学难以获得长足进步的根本原因。而这一意识形态立场和方法最终又基于我们长期以来仅把道德理解为社会意识形态。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我们未能正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理论,而又以这种不正确的理解作为建构伦理学体系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方法论。加之从总体上马克思主义本身就缺乏丰富的伦理学理论,经典作家们也没有一个成熟的伦理学理论体系,因而,我们只能按照我们自己理解的或者简单套用原苏联伦理学的体系建设我们的伦理学科,因而其理论必然就表现出某种理论的贫乏性和教条性。 近年来令人可喜地看到,一批伦理学的中青年学者,他们身处改革开放的社会背景下,在其接受教育的时候,就面对着一种有条件吸取西学营养,又可以很好地继承我国传统文化资源的文化盛世,因而使他们有条件以学者的角色开展真正的伦理学学术研究,研究是为了追求知识和真理而不再是为某种主流价值体系做论证。由于他们良好的学术修养以及立场和方法的改变,终于使中国当代伦理学越来越具有知识和学术的新形态,具有与国际学术界进行对话的共同话语体系。在某些伦理学的根本理论问题上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绩。这批人是知识和真理探寻者的学者角色定位而不再把自己看作是意识形态的理论工作者,他们所表达的是一种知识思想体系而不是一种利益宣示的价值立场和观点,他们所用的也是一套知识话语体系而不是意识形态的话语体系。他们和每一个道德主体一样是道德文化的思考者,平等的对话者和积极的创造者,而不是凌驾于社会和民众之上的他们的教化者。 如果说论证、维护的思维立场和方法阻碍了我们的伦理学进步的话,那么,教化则使我们长期以来在伦理学理论上难以突破、创新。近来学术界对我们长期以来的教化立场和方法进行了批判。学者们认为:马克思庄重声明:“共产主义者不向人们提出道德上的要求”,“共产主义者根本不进行任何道德说教”。[9](P275)马克思之所以不主张人们提出道德要求,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他认为向人们提出道德要求是以承认人们之间的不平等为前提的。马克思只主张人们在平等基础上的相互教育。“任何个人或社群、民族、国家都不应该、也无权把自身的道德信念、道德观点和道德行为方式,以任何主观的道德理由,强加给他人或别的社群、民族和国家的人民。尤其是那些自以为达到较高道德境界和道德觉悟的人或社群,不应该、也无权以某种优越的道德姿态或理由,强行要求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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