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1.考试类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以下简称合格考)和选择性考试(也称等级性考试,以下简称选择考)。合格考成绩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选择考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作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2.考试科目。合格考科目覆盖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14门科目。选择考设置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其中,物理、历史为首选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为再选科目。
3.考试对象。合格考对象为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选择考对象为符合教育部和我省高考报名条件并已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4.考试内容。以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为依据。合格考范围为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内容。选择考范围为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和选择性必修内容。
5.考试组织。合格考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编排考场、统一施考、统一阅卷、统一报告成绩;信息技术及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施考、统一报告成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科目,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统一制定考试要求,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选择考所有科目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编排考场、统一施考、统一阅卷、统一报告成绩。
6.考试安排。合格考每年组织2次,分别安排在上下学期末。其中,历史、地理、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学(含实验操作)在高一下学期末考试;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思想政治、物理(含实验操作)、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在高二上学期末考试;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课程计划安排在相应课程结束后进行。选择考每年组织1次,与全国统一高考同期进行。
7.成绩呈现。合格考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合格考成绩永久有效。选择考首选科目以原始成绩呈现,再选科目按照“等比例转换办法”以等级转换分呈现,选择考成绩高考当年有效。
(二)健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1.完善评价内容。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主要包括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方面内容。
2.规范评价程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依托网络平台进行管理,建立客观、真实、准确记录信息的监督机制。高中学校具体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遴选、公示、审核后形成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确保材料真实可用。
3.强化评价使用。高中学校要基于综合素质写实记录,加强对学生成长过程指导。普通高等学校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和自身办学特色,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作为招生录取重要参考。
(三)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改革。
从2024年起,普通高等学校依据统一高考科目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择考科目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
1.考试科目。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3门,不分文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择考科目由考生在首选科目物理、历史2门中选择1门,在再选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中选择2门,共计3门。
2.考试安排。语文、数学、外语考试在每年6月份全国统一考试时进行。条件成熟时,外语提供2次考试机会。
3.成绩构成。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科目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择考科目成绩构成,满分750分。其中,统一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50分;选择考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再选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按照“等比例转换办法”以等级转换分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
研究建立再选科目保障机制。当再选科目中某科目考试人数少于保障基数时,启动保障机制,以保障基数计算等级转换分,保障基数依据国家人才宏观需求等因素确定。
4.选考要求。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人才培养对学科专业基础的需要,从物理、历史、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6门选择考科目中,分专业(类)科学合理提出考生报考专业(类)的首选科目和再选科目要求,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5.录取方式。统一高考招生录取按照物理、历史两个类别,分列招生计划、分开划线、分开投档录取。考生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后填报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具体志愿填报和录取办法高考当年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
积极推进高职分类考试改革,逐步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依据国家高考有关规定进行命题、考试,形成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多元录取、社会有效监督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制度。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分为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和高职对口考试招生两类。高职单独考试招生文化素质测试(语文、数学、外语)全省统一组织,职业技能测试由招生院校自主实施。高职对口考试招生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全省统一组织。普通高中毕业生只允许选报高职单独考试招生;中职毕业生可以在高职对口考试招生和高职单独考试招生中任选其中一项报考。
高职单独考试招生由省教育考试院依据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统一划定职业技能测试资格线,成绩达到资格线的考生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招生院校依据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录取。高职对口考试招生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考生填报志愿、投档录取等工作。
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考生在学籍注册、收费、学生管理、毕业待遇等方面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待遇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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